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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识】国土资源法制知识宣传

发布者:教学实验场发布时间:2018-04-23浏览次数:779

为让实验场广大干部与职工进一步掌握和了解国土资源知识,营造依法管理和使用国土资源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使我场有限的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配合第49个世界地球日的宣传主题,现将部分有关国土资源法制知识做以下宣传,便于全场干部职工深入了解和学习。

1、基本农田保护实行“五不准”制度

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和绿化隔离带建议。

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耕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依照刑法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3、违反土地法律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规划的,没收建筑物;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